陕城燃热函〔2017〕19号
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
关于委托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受理
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的通知
各设区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各燃气、供热、设备企业及省内各燃气器具生产、经销、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器具经销市场经营安全管理,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为确保省内燃气器具使用安全,更好地给广大群众宣传燃气器具使用,防止因操作不当或应安装、产品质量等问题,发生燃气事故,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的影响力,提高为群众办事效率,便于宣传扩大各会员队伍之间的技术、安全管理、行业服务交流等,不断提高我省燃气热力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决定将原中心受理的《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办理工作,将从2017年5月由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办理。请各相关单位给与支持。
联系人:马昀 029-87293456
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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