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镇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城函〔2014〕4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局、城管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城镇冬春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冬季用气高峰将至,由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燃气数量加大,使用频繁,加上一些用户使用不当,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我省冬季燃气安全,各级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城镇冬季燃气安全相关工作,防止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要通过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形式,规范燃气生产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整治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针对冬春季燃气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重点做好火灾等安全事故的防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治理。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业。对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确保全省燃气安全。
三、完善预案,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低温、雨雪等恶劣天气下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各项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对老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抢险演练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业抢险设备和配齐应急物资,切实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警钟长鸣,全民参与燃气安全治理工作
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关注和参与燃气安全治理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燃气安全投诉电话,广泛收集隐患信息,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事故信息,组织人员及时核查,对情况属实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妥善处置。要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和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努力营造舆论氛围,切实保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6日
关于下放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审批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4〕10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按照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将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的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抓紧制订当地燃气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变更管理办法,明确审批对象、依据、时限、内容和相关条件,制定原已经省厅审批的燃气经营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换证办法,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审批事项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二、本次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是将《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事项以及资质变更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其它燃气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仍按《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实施。
三、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于本次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3个月内,完成本地区原省厅审批的许可证的换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许可证编号仍按省厅《关于换发<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陕建发[2012]148号)执行。
四、切实加强燃气企业监管。有关燃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后,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将准予许可的文件,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县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管,防止监管缺失。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再受理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许可和资质变更的申请、审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确保本次下放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日
关于开展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陕建发[2013]34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城管局、市政局),咸阳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
2013年11月25日,西安市中登大厦一住户发生疑似天然气泄露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惨痛损失。为汲取事故教训,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大排查的紧急通知》(陕安委办明电〔2013〕8号)要求,结合冬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大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城镇天然气储存、输配、管网、阀井、调压站(柜、箱)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经营管理;车用加气站的安全运营;高层建筑、公共经营场所、地下空间等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燃气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管道燃气企业巡查记录是否完善,入户检查是否到位;
(二)对燃气管线附近作业的施工单位是否进行安全宣传,对燃气管线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已铺设的燃气管线(包括小区)地面警示标志是否埋设到位;燃气管线的三通、四通、转角处是否有警示标志并标明管线走向;
(四)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通气;已通气小区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入户安检并有记录;
(五)瓶装燃气企业站内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相关部门监测并运行正常;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充装过期钢瓶现象;
(六)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七)燃气管网及阀门、调压设施的设施安全情况和日常巡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人员、设施的落实和管理情况;
(八)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液化石油气企业(站点)是否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目标,部门和企业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促落实、亲自参与排查,确保排查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隐患整改不留后患,保证排查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培训,提高燃气用户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运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镇燃气精细化管理水平,保证城镇燃气安全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设区市于12月4日前,将本地安全大排查的书面材料(含电子版)报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郭 延 楚 江
邮 箱:cjc@shaanxijs.gov.cn
电 话:029-87294028 029-87294022(传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7日
关于推荐全省城镇燃气管理有关
专家的通知
陕建函[2013]32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领域技术专家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推进我省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建立陕西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及规划设计院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从事城镇燃气相关管理、相关技术、设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推荐作为陕西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专家:
1、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2、熟悉燃气工程技术、运行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3、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城市建设管理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城镇燃气管理、技术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燃气及相关专业是指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工(煤化工)、煤气热力工程等专业。
4、热心燃气事业,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全省城镇燃气管理有关政策及制度、规范标准的制订和研究;
2、参与全省城镇燃气发展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评审;
3、参与全省城镇燃气行业经营情况评估;
4、参与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
5、参与全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6、参与全省城镇燃气安全运行检查和事故调查分析;
7、与全省城镇燃气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含县市区)符合条件人员的推荐工作,并于5月30日前,将申报表原件及电子文档和汇总情况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2、特别优秀人员可通过自我推荐方式加入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专家库,并于5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厅城市建设处。
联 系 人:郭 延 029-87294028,029-87294022(传真)
党祥祥 029-87294590
附件:陕西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专家申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3日
附件
陕西省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专家申报表
姓名 | 出生年月 | (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职称 | 现任职务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所学专业 | 现从事专业 | |||
学历/学位 | 毕业院校 | |||
专业特长 | ||||
工作简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3]1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程,依法取缔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鼓励液化石油气企业兼并重组、规模化经营,优化整合经营网点,建立标准配送中心,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全面落实充装企业钢瓶检测、用户使用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制定和推广钢瓶统一标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规范市场,坚决取缔社区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以及充装、改装未经检测合格和非自有产权钢瓶等行为。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不提供燃气供应服务。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的要求,加强燃气工程设计,依法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不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项目核准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要加强燃气工程全程监管,所有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备案的工程不得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程严禁投入运营。
四、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省厅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陕建发[2008]86号)和《关于办理<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09〕102 号),对从事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及资料准备等要求进行了规范细化(详见附件1-4),并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按程序审查或初审,切实加强对LNG、CNG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管理,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安装维修业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体系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管理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对老旧(老化)腐蚀严重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加大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居民用户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户的安全检查。督导企业完善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资金、人员、机具等设备,切实提高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
六、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管理机构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厅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经费和人员编制,确保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七、建立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宣传长效机制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消防知识、救护知识的宣传,消除麻痹思想,提高广大市民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要求工业、商业、学校、宾馆等单位用户依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燃气管理人员。监督燃气企业建立入户安全检查长效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违反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组织燃气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和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切实保证城镇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陕西省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试行)
附件2: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资料(试行)
附件3: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附件4:申报资料准备及要求
2013年5月3日
附件1:
陕西省城镇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条件和提交资料
(试 行)
一、燃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取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经营授权文件或特许经营协议书;
2、建设手续齐全,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及设备;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燃气安全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
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一线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6、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供气规模100万户(含100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10人);
(2)供气规模50万户(含5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30人(高级职称6人);
(3)供气规模30万户(含30万户)以上5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4人);
(4)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含10万户)3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
(5)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含5万户)10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1人);
(6)供气规模2万户以上(含2万户)5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
(7)供气规模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8)CNG加气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从事燃气行业满3年并取得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9)LNG加气站、CNG加气标准站、加气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抢险抢修设备以及相应的设施检测手段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二、燃气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包括企业注册地县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和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同时抄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的扫描件;
4、特许经营协议书或政府授权经营文件的扫描件;
5、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技术评议、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的扫描件;
同时还应提供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批复、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气象部门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报告、质量监督部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合格证书及相关资料等的扫描件;
6、燃气企业与气源供应方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设施种类、数量、检验结果等);
7、经营场所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8、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学历证(毕业证)、燃气安全和管理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燃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10、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扫描件;
1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所列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附件2:
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应具备条件和提交资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3、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人员,要求有2名以上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6名以上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4、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的请示,包括企业注册地县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的请示和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意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的扫描件;
4、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扫描件;
5、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扫描件;
6、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扫描件;
7、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清单;
8、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附件3:
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办流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一、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
1、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县的,填写《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后,向企业注册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后,负责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要求”等字样并加盖公章。对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的企业,同时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意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所辖县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4、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LNG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城市的,企业按程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出具划定燃气企业经营区域规范性文件,对已建成燃气设施、企业人员构成、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已建成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5、省厅组织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和有关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务会研究审定,将结果在陕西建设网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办流程
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填写《陕西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并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胶装成册后,向企业注册地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验,重点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申报材料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同意申报”字样并加盖公章后,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企业注册地在扩权县的,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查,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所辖县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初审,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办理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4、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城市的,企业按程序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申报资料中原件和扫描件、安装维修企业的营业场所、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企业人员构成、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扫描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条形章,对符合要求的,在《陕西省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证申请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查,企业安装维修设备配置符合要求,企业经营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同意申请办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字样并加盖公章后,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燃气燃烧维修器具许可的请示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5、省厅组织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和有关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厅务会研究审定,将结果在陕西建设网公示无异议后发证。
附件4:
申报资料准备及要求
1、所有申报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2、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提交资料装订二册,并按编号顺序装订,其中:
第一册:综合资料,提交资料内容中第2-7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11项。
3、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提交资料装订一册,并按编号顺序装订。
3、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
4、所有证件(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5、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的机构颁发,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关于加强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的通知
陕建发[2010]85号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市政局、城管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今年3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全省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是燃气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燃气建设工程质量和建成后的运行安全。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从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识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查规定,严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用于工程建设。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确保燃气建设工程的安全。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查程序。各城市要建立健全燃气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程序。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具备燃气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图加盖审查专用图章,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合格施工图后,方可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燃气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在10日内向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市、县在20个工作内向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各地要组织对今年3月以后各类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已建成未竣工验收的,不得通过验收和竣工备案,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审图机构对施工图重新审核,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后方可通过验收和竣工备案。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整改,各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以确保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关于印发《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2008]86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公用事业总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国家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燃气事故责任保险。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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