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镇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检查的通知
陕建城发〔2016〕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确保我省城镇燃气管线供气安全,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城镇建成区内所有中、低压天然气管线,城市门站管线,天然气储气设施。
二、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由各设区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省厅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具体时间及督查市(区)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燃气管线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管道是否经过检查检验且合格;
(二)燃气管线的防腐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开裂、老化等现象;
(三)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是否有故障;
(四)隐蔽工程有无安全隐患;
(五)燃气管线是否被违法占压,有无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占压情况是否上报当地相关部门,是否得到处置等;
(六)燃气管线及相关设施是否按有关标准规范采取了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
(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燃气管线线路选择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范中对避开地震、山洪及地质灾害等区域的规定,确需穿越地震活动断层等区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灾措施;
(八)燃气管线敷设是否与人口密集区以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地下管线设施及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强制标准要求;
(九)燃气管线是否与供排水、热力等其他市政公用管线交叉的情况;
(十)是否有不明情况或改变线路但风险不明的燃气管线;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十二)敷设在江、河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燃气管线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阀门、防护套管等设施;
(十三)燃气管线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检测系统,设置了泄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十四)燃气管线经过的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露报警检测设施等;
(十五)架设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工作,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开展全面排查。要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线运行安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直至整改达到标准规范要求。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本部门及相关企业难以自行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请求协调解决。
(二)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次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普及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增强安全用气意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事故,要立即启动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请各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于1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及电子版格式报省厅城建处,自查报告应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情况逐项列出上报。
联系人:楚江 武东昌
电 话:029-63915803 63915802(传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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