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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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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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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1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201121起施行。

局长  _  

年十二月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处理条例>罚款处罚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1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155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42

建设项日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日)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督管,适用本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建设项日安设施,是指生产经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

第四条  生产经营位是建设项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同时投入产和使用(以下称“三同”) 。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第五条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设施“三”实施综合监督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个及两个以行政区域的建设项安全设施“三时”由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督管理 。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生产监督管理部根据工作要,可以将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实施监督管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常安全监督,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安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日;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目);

(六)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的其他建设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目和化工建设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的其他建设项日,产经营位应对其安全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日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编制安全设施设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并尽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靠的设计、设施 。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设施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报告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

安全设施设单位、设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

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列内容:

( - )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日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求;

(九)工艺、技和设备、设施的和可靠性分析;

()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一)安全预评价报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准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第()项规定的建设项日安设施设计完成后,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督管提出审申请,并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日安全设施设计中请;

(三)建设项安全设施设;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关文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请后,对于本门职责内的,应进行审,并在收到请后5个工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日审、核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初步设计报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安全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三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审请,安全生产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作日不能决定的,经本部负责人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的理由书面知申请人 。

四条  建设项目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制的;

()设计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规范的规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意;经审同意的,不得开建设: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重新设计的

六条  本办法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位组织,形成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体工程同时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单位提出 。 生产经营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九条  工程监理位应当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性标准。

工程监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事故隐患的,应当求施工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单位暂时停止工,并及时产经营 施工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的,工程理单位应及时有关管部门报

工程监理位、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安全设施建成后, 产经营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条规定的建设项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试运行

试运行时应当不少于30日,长不得超过180,家有关部有规定或者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日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规定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安全验收评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 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验收果的监督核:

(-)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按照不于总数1o%的比例进行随机抽;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建设项目安设施竣验收报告进行

以书方式为主 。 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容存在疑,需要到现场核,安全监管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作人员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作人员应当提现场核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

第二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起2o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二五条  建设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单位施工的;

(二)建设项安全设施的施不符合家有关工技标准的;

(三)未选择应资质的安全价机构进行安验收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家标准或者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五)发现建设项试运行期问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六)依法设置安全产管理机构或者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八)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建设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 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六条  生产经营位应当按照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日安全设施三文件资料案,并妥善保存 。

第二七条  建设日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同施工或者同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第三和第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停业顿,限;逾未改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其他直接责人员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同意,擅自开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位未报原批准部门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条第一项、第二、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并形成书面审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第三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应当及

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

日起施行 。

本决定自201 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