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文件
陕城燃热发[2017]01号
陕西省燃气热力管理中心
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有关事项的说明
各天然气公司、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单位燃气用户: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的文件要求,我中心就有关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进行说明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应当载明持证人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受聘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发证部门、发证日期等事项外、还应载明持证人继续教育、变更受聘企业和证书复检等内容。
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从业人员类别代码+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一)省级简称:省级简称为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陕西简称为“陕”,上海简称为“沪”(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二)从业人员类别代码:使用1位数编码,其中:“1”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2”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代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4”代表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
(三)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代码,两位数,如陕西省代码为“61”,北京市代码为“1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四)发证年份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年份,如2016年发证,编号即为“2016”。
(五)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流水号,五位数,从“00001”到“9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叠加相应代码。
例:2015年3月,陕西省某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是发证部门本年度拟核发的第一份),其证书编号即为:“陕611201500001G”。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发,由燃气企业或者个人填写申请表后交燃气热力管理中心,我中心进行系统核对后,进行补发证书。证书工本费20元/证。
四、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办法: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30个工作日后,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符合规定的,由本人在发放表上签字,方可发给其“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集中发证时间:每周一、周二上午8:30—11:30),地址:西安市北新街省政府北门里机关服务中心院内,电话:029-87293456)。
2、如果统一在各地市培训举办的培训班,我中心待证书出来后,统一邮寄至各地市燃气管理部门,由地市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进行发放证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代码表:
名称 | 简称 |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代码 |
北京市 | 京 | 11 | 湖北省 | 鄂 | 42 |
天津市 | 津 | 12 | 湖南省 | 湘 | 43 |
河北省 | 冀 | 13 | 广东省 | 粤 | 44 |
山西省 | 晋 | 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 | 45 |
内蒙古自治区 | 蒙 | 15 | 海南省 | 琼 | 46 |
辽宁省 | 辽 | 21 | 重庆市 | 渝 | 50 |
吉林省 | 吉 | 22 | 四川省 | 川 | 51 |
黑龙江省 | 黑 | 23 | 贵州省 | 黔 | 52 |
上海市 | 沪 | 31 | 云南省 | 云 | 53 |
江苏省 | 苏 | 32 | 西藏自治区 | 藏 | 54 |
浙江省 | 浙 | 33 | 陕西省 | 陕 | 61 |
安徽省 | 皖 | 34 | 甘肃省 | 甘 | 62 |
福建省 | 闽 | 35 | 青海省 | 青 | 63 |
江西省 | 赣 | 36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 | 64 |
山东省 | 鲁 | 3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 | 65 |
河南省 | 豫 | 41 |
|
|
|
2017年1月9日
|